(2020)苏0923民初2521号 原告:周某某,女,1949年3月7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阜宁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潘地松,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被告:朱**明,男,1972年4月30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阜宁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军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了解详细>>原告:孔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军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滨海交通驾驶员培训中心,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纬西路与204国道交汇处。负责人:陶亚丽,该公司经理。被告: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:韩刚,该公司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韩小伟,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:邱文华(系邱某某儿子)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滨海交通驾驶员培训中心、邱某某、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“安心保险公司”)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孔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,被告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华,被告安心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伟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滨海交通驾驶员培训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了解详细>>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洪某某,男,1988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。2010年5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2013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,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4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。辩护人姜惠兵,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,系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。被告人王某某,男,1986年1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,白族,中专文化,劳务人员,住云南省大理市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,于20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4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。 辩护人陈亚均,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,系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。被告人李某某,男,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,白族,中专文化,个体经营,住云南省大理市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,于2019年3月13日被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(2021)苏0982刑初11号 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戚某甲,男,汉族。被告人戚某甲因涉嫌盗窃罪,于2020年10月2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,同月2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;同年11月25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。辩护人刘军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人戚某乙,男,汉族。被告人戚某乙因涉嫌盗窃罪,于2020年10月2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,同月2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,同年11月25日经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。
了解详细>>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。被告人桃某某(THAOTHIXUA),女,1981年8月9日生,越南国籍,文盲,无业,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。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,于2020年12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0年12月28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,2021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。指定辩护人何海峰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二部刑诉〔2020〕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桃某某犯偷越国境罪一案,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魏伟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桃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海峰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2020)苏09民终3375号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第六层D1单元。法定代表人:叶国标,该公司董事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柯颖哲,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常州市龙傲园林雕塑有限公司,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迎春花园4幢7号。法定代表人:何晃,该公司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辛容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上诉人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科公司)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龙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龙某公司)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(2019)苏099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(2020)苏09刑终325号 抗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。原审被告人宋某某,男,1971年9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,汉族,小学文化,无业,住阜宁县。曾因犯盗窃罪,于2000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;曾因犯盗窃罪,于2010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。因涉嫌犯盗窃罪,于2019年8月28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30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。辩护人何海峰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2020)苏09民终2274号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钱某某,女,1980年12月18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江苏省仪征市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何海峰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殷某某,女,1981年4月30日出生,汉族,居民,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,现住江苏省响水县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姚某某,男,1982年7月14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江苏省响水县。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中镇,北京市盈科(盐城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上诉人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某、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(2019)苏0922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2020)苏09民终4559号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周某某,女,1968年4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盐城市亭湖区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淑明,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邹某某,男,1953年9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盐城市亭湖区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何海峰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原审第三人:张某某,女,1974年2月2日出生,汉族,住盐城市亭湖区。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、原审第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(2020)苏09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(2020)苏09民终1653号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阜宁县金牛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,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。法定代表人:贾超,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军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江苏金华宇建设有限公司,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78号金鑫花园1号楼。法定代表人:陈礼华,该公司董事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国平,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发斌,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(2020)苏09民终4335号 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邱效天,男,1973年11月19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江苏省阜宁县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王洪将,男,1973年12月29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江苏省阜宁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军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上诉人邱效天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(2020)苏092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(2020)苏09民终2662号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邓迎庆,女,1969年9月30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江苏省阜宁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熊良志,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,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学海路28号。法定代表人:姜统华,该学校校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荣伟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舒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上诉人邓迎庆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(以下简称称盐城幼儿师范学校)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(2019)苏0923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了解详细>>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(2020)苏09民终1495号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建湖县交通运输局,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安康路33号。法定代表人:高文勇,该局局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玮玮,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陈永杰,男,1982年8月16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荣伟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舒,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原审第三人:江苏华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,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紫云大道9号。法定代表人:陈石,该公司董事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李阳,北京市京师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原审第三人:王海兵,男,1972年6月24日出生,汉族,居民,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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